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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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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机构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而采取的防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或者治疗,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行程史、确诊病患接触史等情况,逃避防疫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疫情,或者明知是编造的上述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在医疗机构缠闹,或者对医务工作人员进行殴打、谩骂,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用品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或者非法狩猎,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
八、利用疫情实施各类暴力犯罪、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九、贪污、侵占、挪用疫情防控款物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
十、其他危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茂县人民法院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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