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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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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茂县人民政府批准,我单位拟收回以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坐落

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证号

权利性质

土地用途

茂县七星关游人休息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南新镇三场村

3593.52

茂国有(2006)77号

出让

公路附属设施

茂县七星关游人休息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南新镇三场村

6796.65

茂国有(2006)78号

出让

公路附属设施

茂县七星关游人休息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南新镇三场村

5357.97

茂国有(2006)79号

出让

公路附属设施

茂县七星关游人休息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茂县南新镇三场村

4762.86

茂国有(2006)80号

出让

公路附属设施


    二、收回原因

我单位与茂县七星关游人休息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7月19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2006-00147),该公司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土地出让金义务,根据该合同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相关事宜

1. 公告期限: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5日,即从2025年5月21日2025年6月4日 。

2. 异议处理: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事项有异议的,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茂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茂县凤仪镇并州路162号茂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3. 行政救济途径: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茂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后续手续: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依法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注销原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原土地使用者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土地交接和注销登记等工作。被收回土地已设定抵押,需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单位将依法注销并将注销事宜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特此公告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0837-7466048 )

                                   茂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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