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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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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文件)》,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了《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文件)》,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通知要求和结合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与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依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文件)》,将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通知要求。为保持该项政策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的稳定性,进一步发挥共在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产业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助力实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可行性:制定《茂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要求、遵循原则、明确基金使用对象与使用范围、监督和考核、责任主体等各个环节,为我县进一步开展好此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制定《办法》的起草过程

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成立了以局领导牵头,各业务股室相关人员参与的起草领导小组。在起草过程中按照省州主管部门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参照《茂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于10月20日成稿,于2021年10月21日至10月28日第一次向县级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发函征求意见。于11月19日和11月29日通过茂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征求意见,对反馈提出的意见进行了采纳。

五、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计七章,即:总则、基金范畴、基金筹集、基金使用、基金监督和考核、责任追究、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要求、总体目标及任务。

第二章“基金范畴明确了基金的来源为“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对象为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产业发展借款需求和利用基金余额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基金以滚动使用的方式在村两委会的指导下、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基金筹集”。明确了基金规模为原脱贫攻坚期间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数量及规模,同时可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期间的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对基金来源、规模及数量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四章“基金使用”。一是优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借款,采取无息借款,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不超过3年。二是借款按照借款户自愿申请,经公示和镇村审核予以借款。三是基金使用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照使用合同约定及时归还资金,将资金存入合同约定的指定银行账户。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也可采取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交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或将基金与特色优势产业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

第五章“基金监督和考核”。 一是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二是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共同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监管检查,并建立联席会议。三是县审计、监察等部门适时开展审计监督和监察。镇和村委会、驻村工作组、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要深度参与基金使用管理;四是镇及村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基金使用和收益的会计核算,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监管,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六章“责任追究 对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各村要制定基金管理细则,送镇人民政府备案。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原茂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茂县财政局茂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制定的《茂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实施细则》(茂农牧水函〔2017〕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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