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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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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府办函〔2020〕6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经十五届茂县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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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预售商品房违约交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本级规划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包括以预售方式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出售时,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及分期付款等各种购房款。

第四条 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双方协议监管的模式,与开发企业订立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机构。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管理规定,并依据本规定指导和监督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的原则。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置的监管账户,确保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

监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情形,应到本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开始,至该商品房项目取得初始产权为止。 

第八条 开发企业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开发贷款银行。开发贷款银行因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银行,应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

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应当具备在本县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职责,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与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项目预售资金总额;

(六)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使用计划;

(七)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八)监管帐户不得开通网银支付功能和提取现金;

(九)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约定。

监管范围应当按照预售许可规模(最小为一幢),遵循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家监管银行的可以共用一个监管账户。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前,应当制作以下资料,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监管银行。

1.监管项目(按预售许可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明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3.监管项目各阶段(按楼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确保预售资金及时全额入账。

确保预售资金直接刷卡或划转进入监管账户;现金形式的预售资金要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预售款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预售楼栋)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

(三)根据建设项目分期、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拨付使用;

(四)变更监管账户的,与开发企业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或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五)每月底向主管部门报送当月及累计预售资金收存、使用等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

(六)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有义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将账户被执行资金的数据信息等及时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

第十二条 预售款监管协议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

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由主管部门在政府门户网上公示。

第十三条 预售监管资金采用保底制,为确保末期工程的建设,监管资金分为主体结构达到设计总层数(含地下层)的一半时,监管额度为累计预售资金的20%;主体结构封顶,并取得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文件,监管额度为累计预售资金的15%;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监管额度为累计预售资金的5%;取得商品房初始产权,可以划转剩余的全部资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监管银行不得拨付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五)开发企业将预售款直接截留或转入其他账户的;

(六)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的。

第十五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取得初始产权后,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双方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使用预售资金;逾期不改的,主管部门有权关闭该项目交易网签系统,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一)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

(四)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不实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对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擅自划转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以及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未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款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http://59.213.217.6:8888/mxrmzf/c100121/202004/a0b9706ebd4c48cba6c16d3595ee2017.shtml《茂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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