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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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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茂县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行政执法主体(55个)

(一)、法定行政机关(40个)

茂县生态环境局、茂县发展和改革局、茂县财政局、中共茂县县委宣传部、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县国防动员事务中心、茂县水务局、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茂县卫生健康局、茂县教育局、茂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茂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茂县林业和草原局、茂县民政局、茂县民族宗教局、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茂县消防救援大队、茂县司法局、茂县统计局、茂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茂县医保局、茂县应急管理局、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茂县自然资源局、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茂县公安局、茂县交通运输局、茂县审计局、茂县智慧城市服务中心、茂县富顺镇人民政府、茂县南新镇人民政府、茂县沙坝镇人民政府、茂县土门镇人民政府、茂县渭门镇人民政府、茂县洼底镇人民政府、茂县赤不苏镇人民政府、茂县沟口镇人民政府、茂县叠溪镇人民政府、茂县黑虎镇人民政府、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个)

1.中共县委办公室加挂牌子的执法主体:茂县档案局

2.中共县委办公室加挂牌子的执法主体:茂县国家保密局

3.茂县公安局派出机构:茂县公局凤仪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富顺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南新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沙坝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土门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渭门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洼底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赤不苏派出所、茂县公安局沟口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叠溪镇派出所、茂县公安局黑虎镇派出所

(三)、中央、省驻县机构(2)

国家税务总局茂县税务局、茂县气县局。

二、有关事项

1.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全面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行政执法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或法律法规规章修改等情况导致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茂县司法局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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