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房建设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对照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各地需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以提升农房质量安全水平。为此,我局牵头草拟了《茂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出台《办法》,是落实国家决策部署、解决当前突出问题、规范管理秩序、保障农民权益、提升乡村品质的迫切需要。《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共与相关部门征求建议,并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已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6章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策依据。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建村〔2021〕47号)等法律法规,在结合《阿坝州农业农村局阿坝州自然资源局阿坝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制定此《办法》。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在茂县全域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茂县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乡村“通则式”管理规定,通过分类改造和新建住房,适用本试行办法。
(三)必要可行性。必要性方面:一是保障农房质量安全,通过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完善全县农房审批建设、优化审批程序。确保农房选址、设计、施工等环节符合相关标准,避免因违规建设导致安全隐患。二是保护耕地资源,加强农房建设管理可规范土地使用,防止乱占耕地现象,保障粮食安全。三是维护公共安全,通过制定规范管理意见让农房有序建设,消除安全隐患。四是保障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相关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可行性方面:一是政策支持,中央及地方出台多项政策支持规范建房。二是多方协同,建立规范管理机制,整合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凤仪镇等部门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四)审批申报流程。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应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及规划科学选址,严格坚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草地的,应依法取得使用林草地审核(批)手续);占用未利用地的,参照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上构建筑物、硬化地面拆除复垦。
(五)规划条件设置。1.面积标准:根据《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阿府规〔2024〕1号)。一是住房用地面积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80平方米;4人及以下的户按4人计算、5人户按5人计算、6人及以上的户按6人计算;附属用房仅1层,且每处宅基地的附属用房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内。二是每户农房建设的建筑总面积最大不超过700平方米。三是允许二户进行联合建设,基底占地面积最大不超过3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0平方米,最多允许不超过三户进行联合建设,基底占地面积最大不超过48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0平方米;2.建筑高度:新建农房高度应控制在14米以内,层高控制在4层以内;3.容积率。容积率≤2.4;4.建筑密度:建筑密度≤60%;5.车位配比: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1.5个车位;6.消防退距:消防通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宜低于4米;7.院落配比:院落面积≥用地面积的10%;8.相邻间距:在满足消防、道路等退距要求,不影响相邻用地单位和个人的采光、日照等条件下,保证相邻建筑安全进行退距。设计方案需经村委会公示后相邻用地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后按农村建房程序审批。
(六)实行日期及有效期。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