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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茂县县委办公室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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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茂委办发〔202314

中共茂县县委办公室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县级各部门:

经十三届县委第47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茂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茂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流程图

      2.茂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表


                                                                           中共茂县县委办公室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茂县招商引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水平,更好适应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变化和新要求,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强化过程监督和绩效管理,形成县域招商一盘棋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茂县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成立县委书记、县长为组长的茂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招商引资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和经信局相关负责人兼任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如出现领导分工调整或人员变动,根据变动结果自动调整。

第四条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

(二)负责全县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制定全县招商引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意见。

(四)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与省、州商务(投促)部门对接协调,并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二)分解省、州下达的招商引资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协调解决各镇、相关部门在项目招引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三)组织召开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议事协调会,适时组织召开项目专题推进、现场办公、重大项目协调等会议,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统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推介工作和重、特大项目的包装、跟踪、洽谈、签约、服务工作,指导各镇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包装、到位资金统计,收集储备项目、汇总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并按上级要求报送。

(五)负责筹办县内重大招商活动,办好各类经贸招商洽谈会。

(六)落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建招商队伍

第六条组建驻外招商队伍。由县经信局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镇、各部门中推选适合做招商引资工作的优秀人员,驻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按程序办理抽借调审批手续。驻外招商人员工作纳入招商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考核。

第七条组建驻县招商队伍。驻县招商队伍由招商办专干及各镇、各部门招商引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构成,负责开展“家门口”招商工作,与驻外招商队伍信息互通、有机结合,处理驻外招商队伍反馈的有效投资信息,邀请有投资意向的企业来茂考察、深入洽谈等,形成高效联动机制。

第八条组建项目评估组。各产业牵头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指1名熟悉相关政策、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组成项目评估组。负责对拟落地茂县的投资项目进行前期研判,判定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能耗、生态环境等准入条件和管控要求。同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落地前后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招商工作流程

第九条项目包装预告。产业牵头部门、各镇,围绕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立足各部门、各镇的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策划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2个及以上要素保障到位,落地性强的项目。县招商办审核汇总,组织县评估组进行初步论证后,邀请第三方公司对项目的可行性、落地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论证,精准梳理出成熟招商项目名录在中国茂县门户网站、微茂县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预告,实行公开招商或按项目需求委托第三方招商。

第十条信息收集初审。各产业牵头部门负责对各镇、各部门及个人收集的招商引资信息进行初步甄别、筛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县发展定位的项目,及时报送招商办。县招商办组织评估组进行初审,认为项目可行的,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初

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上报。

第十一条考察活动

(一)外出考察,重大项目或企业考察活动,由分管招商工作的政府领导牵头,产业牵头部门负责考察方案及经费预算的制定和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对企业经营状况、经济实力、征信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外出考察结束后,产业牵头部门形成考察成果材料,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二)来茂考察,由产业牵头部门负责对接、联络企业,组织考察、会务、接待等相关工作,招商办及相关部门、属地镇政府陪同考察。

(三)商务接待,商务接待标准按照《茂县招商引资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洽谈。投资企业向牵头部门提供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意向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背景资料等。牵头部门会同招商办对项目情况再进行深入分析,向企业介绍县情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就企业投资意愿、需求及规划选址等进行洽谈,意见基本达成一致后,由牵头部门报行业分管领导审核。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及签约。对有明确投资意向且准入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招商办召集评估组,对项目及已按程序完善的《投资协议》进行研究,集体同意后,填写《茂县招商引资项目审定表》,根据行业类别、投资规模、用地规划,进行分类审批及签约。

(一)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或用地规划在100亩(不含100亩)以内的,报所属行业、镇以及分管招商引资副县长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并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告县委常委会并由牵头部门与投资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县招商办备份留存。

(二)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或用地规划在100亩及以上的,报所属行业、镇以及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县长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并按程序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和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县人民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县招商办备份留存。

第十四条签约项目推进

(一)正式签约的项目,按行业分类,由县分管领导牵头,项目责任单位及招商办安排专人负责推动落地促建相关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合法合规的积极为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实行签约项目推进工作月通报和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项目进度。

(三)牵头部门、招商办及项目属地镇政府,对签约落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建成投产(运营)后全程跟踪服务,做到让企业放心投产(运营)后一直有部门关心服务,为其排忧解难。

第十五条政策兑现

(一)招商落地项目符合省、州、县现行优惠政策规定的,按现行政策执行;超出现行政策明文规定需进行“一事一议”的,由县招商办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后形成兑现方案,上报县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招商办作为招商项目政策兑现牵头单位,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政策兑现履约情况的对照审核,严格执行会签制度。

(三)项目牵头单位依据省、州、县招商引资政策,组织申报、兑现奖补资金,按程序依据项目分类从对应的“一、二、三”产业发展资金中全力保障。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发放按程序进行监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强化组织领导

(一)党政主要领导全面领导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各镇党委书记,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行业、部门、镇的招商引资工作,参加招商引资工作协调会,协调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推进分管领域的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引进、落地、促建、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主动策划包装项目,通过各种渠道捕捉招商信息,对招商信息和意向项目进行分析研判以及洽谈推进等相关事宜。县纪委监委、县督查室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督导。

(二)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招商引资联席会,通报全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研究和审议招商引资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协调解决重大招商项目在引进、审批、建设、生产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全县招商引资重点工作。

(三)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保障联席会和落地项目联席会,研究和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要素保障和落地项目相关问题,同时与在茂投资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关心支持帮助企业发展。

第十七条量化激励考核

(一)由县招商办将州对县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和县定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相关部门和镇,并按县委县政府要求纳入年度目标任务。相关部门(镇)主动推进,全力完成目标任务。

(二)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县年终目标考核,由目督办和招商办对各相关部门、镇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及奖励,并作为优先推荐相关荣誉称号评选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因组织不力、工作不力而导致项目流失或项目建设遇阻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优化营商环境。落实《茂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行“一个招商项目对应一个服务班子”的服务方式,坚持“一个项目对应一名县级领导、一个牵头部门、一名联络代办员”原则,确保有人带头抓好项目、带头管好项目、带头服务好项目,实现责任落实一抓到底,切实做好项目后续服务工作,为企业提供良好营商环境。

第十九条活化要素保障。要素保障部门全力配合产业牵头部门、各镇,协调解决县域招商项目在落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林地、规划、政策、证照办理等要素保障和协调服务工作,切实解决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落地投产。

第二十条固化法律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合同)文本等资料内容,必须征求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意见,县司法局负责对协议(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协助对投资企业进行法务方面的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落实资金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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