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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茂县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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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茂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茂县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茂财规〔20232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预算绩效结果应用,构建运转有效的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根据《阿坝州州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实施细则(试行)》(阿州财办〔2022〕12号)和《茂县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茂财规〔2023〕2号),制定了《茂县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茂县财政局

                           20231211

茂县县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严格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参照《阿坝州州级财政预算绩效结果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部门预算、政策预算和项目预算的预算绩效管理行为,包括预算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等各环节预算绩效结果的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结果应用的方式包括问题整改、通报考核、公开公示、预算挂钩和监督问责等。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制定结果应用办法,及时反馈各环节绩效管理结果,按要求报告和通报绩效结果,牵头组织绩效信息公开,将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于预算安排,督促指导主管部门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督促主管部门接受监督和开展绩效约谈。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落实各环节绩效结果应用,督促指导下级预算单位落实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完善政策、调整预算,按要求做好绩效信息报告及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绩效监督工作,开展绩效约谈。

第六条预算单位的职责主要是具体落实绩效结果应用要求,及时整改问题、改进管理、调整预算。

第二章 问题整改

第七条在预算编制阶段,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自行审核结果、县财政部门审核结果和预算绩效评估结果,及时对绩效目标和项目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八条在预算执行阶段,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自行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发现问题以及县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逐一对照核查,深入分析项目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存在问题及原因,及时予以纠正改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目标完成。

第九条在预算执行完毕后,主管部门组织预算单位根据绩效自评和县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政策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

主管部门对评价发现问题进行分类整改,对评价发现预算决策中存在的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要着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不断健全完善管理制度,优化顶层设计;对资金分配中存在的分配范围界定不清晰、项目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要规范管理流程、完善协调机制,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资金使用偏离政策目标、执行进度滞后、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要严格加强项目监管、加快项目执行进度,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对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欠佳等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评价发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存在的绩效目标不明确、管理制度执行不规范、预算执行和项目进度滞后等问题,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点对点进行问题整改,并向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 通报考核

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以及部门支出、政策支出、项目支出年度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报告县委、县政府。并按县委、县政府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预算绩效综合结果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年度考核。

第四章 公开公示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绩效信息报送县人大。

第十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向社会公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及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等随同决算向社会公开。县财政部门应当将重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政策及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预算挂钩

第十县财政部门建立完善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机制,将绩效结果应用到预算决策安排中。

第十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县财政部门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及时调整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能进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审核对预算安排提出调整建议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应用到项目预算编制中。

第十县财政部门对重大项目开展重点预算绩效评估后,提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等四类评估意见,并明确具体预算额度,评估结果反馈相关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项目内容及项目预算,优化本部门预算支出结构。确有依据不应用评估结果的,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县财政部门组织对主管部门绩效运行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对于出现偏差的项目,采取提示、警示、限制等措施。对于绩效目标可能无法完成的项目,县财政部门按程序采取调整项目预算、暂缓拨款、责令调整绩效目标、建议主管部门停止项目实施等措施。预算调整频次、调整额度与年度预算结余处置、下年预算安排挂钩。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行监控结果和县财政部门反馈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必要时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重点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进行挂钩。政策绩效结果与政策(包括该类政策对应项目)调整、整合、退出挂钩。项目绩效结果与资金投向调整、预算增减、清理退出挂钩。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对资金管理混乱、绩效较差、问题较多的责任单位,按照“两书一函”规定予以提醒敦促、要求工作整改和工作约谈,压紧压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着力提升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条县财政部门在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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