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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草原防火命令

发布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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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草原防火命令》的政策解读


茂府规〔2023〕1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草原防火条例》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全县草原防火期为2023915日至2024531日,其中202411日至510日为草原高火险期。

二、划定草原防火区。全县所有草山、草场及野外易引起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划定草原火区规定草原禁火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严控野外火源。切实筑牢用火审批、入山检查、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四定一灭一覆土”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四)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口、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立检查站,设置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码”。进山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配备防灭火装置,落实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镇及县级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对草原内的道路、村庄(住户)矿山、施工工地、景区旅游步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牧区危险地段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设置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可燃物;加强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组织定期巡护和安全检查,排查整治重点领域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

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管理,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草局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国有牧场保护管理单位和人民政府加强防火巡护和检查。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

草原防火期内,县、镇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核查反馈热点信息。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专业扑火队(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强训练演练,实行24小时执勤、备战,加密巡查频次,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对发生的火情火灾要迅速查清原因,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处罚。

八、落实防火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压实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镇、镇领导包村(组)、村(组)干部包户、护草员包草场的包保责任机制。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联控协议,明确联防联控职责,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联控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

九、强化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月、“3·30”森林草原防灭火警示日、小手拉大手、我倡议我承诺等系列宣传活动,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安全用火,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防灾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十、迅速报告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火警电话报警。接到报告后县森防指办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采取扑救措施,严格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草原防火指挥机构,严禁迟报、瞒报、漏报

十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在防火期内,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综合督导组每月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反馈问题隐患综合督导组要向检查发现有草原火灾风险隐患的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和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镇人民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依法依规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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