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府办发〔2022〕24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级相关部门:
《茂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茂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茂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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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县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县级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保证县级粮食储备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茂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茂县行政区域内政府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第四条 县级粮食储备粮权属县人民政府,其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县级粮食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县级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六条 县级粮食储备由仓储基础设施完善、储藏能力较强、有相应管理水平、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存储企业管理。
第七条 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粮食储备的日常监管工作,规划县级粮食储备的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县级粮食储备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县级粮食储备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粮食储备规模及费用标准,对县级粮食储备的保管、轮换费用、保管正常损耗损失、贷款利息予以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以保障县级粮食储备的有关费用。
粮食储备的保管、轮换补贴标准按照州级粮食储备的保管、轮换补贴标准执行。
第九条 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县级粮食储备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县级粮食储备承储企业的资格,对符合贷款资格的企业进行贷款审核,及时足额安排县级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粮食储备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储备计划
第十条县级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及总体布局的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粮食安全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调整本级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品种结构。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下达政府粮食储备承储计划,应当确定入库成本。入库成本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入库成本主要包括粮食价格、运输、入库等费用。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储备以小麦(含面粉)、稻谷(含大米)等口粮品种为主。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以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形式储存。
第十四条 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县级粮食储备重点布局在县城区域内。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粮食储备计划,会同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提出收储、销售计划,并下达承储企业实施。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
第十七条 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计划;
(二)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和出库检验,定期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建立政府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档案;
(三)健全政府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并及时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四)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立即按照仓储管理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政府粮食储备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或者质押、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二)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品种、数量、质量,未经批准串换品种以及变更储存库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进行入库前空仓(罐)验收和入库后数量验收,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入库的政府粮食储备以当年产新粮食为主,产新前可以购入上年度生产的粮食,并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政府粮食储备进行入库后质量检验验收。
政府粮食储备出库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二条 政府粮食储备贷款应当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实行专款专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成本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府粮食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政府粮食储备损耗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支持承储企业运用信息化管理、低温储粮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食损耗。
第二十四条 政府粮食储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承担;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物流、质量检验等设施设备规划和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储备安全保障能力。
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 储备轮换
第二十六条 政府粮食储备轮换应当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自粮食轮出次月起4个月内完成轮入。因不可抗力或者宏观调控需要,经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超期轮换粮食相应的财政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
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企业结合运营管理实际适时组织轮换。
第二十八条 政府粮食储备轮换周期按照不同品种储存年限确定。主要品种储存年限为稻谷3年、小麦4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成品粮油根据生产保质期适时轮换。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粮食品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可以调整轮换周期。
第二十九条 政府粮食储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轮换: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储存年限并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
第三十条政府粮食储备购销、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也可以采取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全县救灾救济粮、学生口粮及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应首先使用政府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 在县级粮食储备购销、轮换中,发生的价差亏损及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五章 储备动用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稳定粮食市场、提高应急效率的原则,依法动用本级政府粮食储备。
应将政府粮食储备动用措施纳入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健全本级粮食储备动用预警机制,适时提出动用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可以动用政府粮食储备: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政府粮食储备按照逐级动用原则,先行动用本级政府储备,本级政府储备不足的可以申请动用上级政府储备。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由粮食储备承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本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下达动用指令。
第三十八条 政府粮食储备动用情况,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政府粮食储备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安排及时恢复动用的粮食储备。
第四十条 经审核动用的政府粮食储备,由承储企业及时补足库存,按规定核定成本,其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粮食储备动用3个工作日内应向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报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储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县级政府粮食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农发行松潘县支行负责对县级政府粮食储备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粮食储备承储企业,检查地方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粮食储备有关情况;
(三)调阅、复制粮食储备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组织开展粮食储备质量安全检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储备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信息管理平台,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状况等实行动态远程监管。
第四十五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粮食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规定编制县级粮食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并向县粮食、财政部门、农发行松潘县支行报送。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政府粮食储备信息管理要求,进行粮食储备管理监测,准确反映粮食储备购、销、调、存情况,保证会计账、统计账、保管账(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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