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茂府办发〔2022〕34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十六届茂县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5日
茂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及运维单位确定,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七条 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考核方案的制订,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安排,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奖补治理成效突出的镇、村。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八条各镇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模式及运维单位。
对于规模较大或工艺相对复杂且对运维管理水平具有一定要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鼓励采用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
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或对运维管理水平要求不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村级组织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 村级组织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基本单元,在镇政府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条农户作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检查自家厕所、厨房、洗涤等排水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作业人员在清渣清淤,清理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时严格按照“有限空间”规范操作,做好通风措施,确保安全。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六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对日处理能力20m3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日处理能力20m3及以上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选测项目为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总磷、粪大肠菌群。出水水质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中相关要求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要求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和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属地镇人民政府和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补助经费按照县财政承担70%,村级运行经费(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受益农户承担30%的筹集,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维护费用、运行电费等。各村具体补助标准由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第二十四条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定期对各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应当对各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作为兑现相关补助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六条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围绕组织领导、管理成效、台账资料、社会评价等方面建立考核细则,对各镇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和评分,作为对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茂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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