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委办发〔2025〕4号
中共茂县县委办公室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镇、县级各部门:
《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第131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茂县审计局
2025年6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风险,提升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管理水平,根据《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阿坝州本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共茂县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茂县县委、茂县人民政府开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是指县委、县政府为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在制定经济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体制改革、防控重大经济风险,以及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进行重大投资,实施重大项目,开展重大招商引资等方面作出决定的活动和行为。
第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省、州、县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现代化“六个茂县”战略目标,紧扣州域副中心建设和县委“168”系统安排,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决策。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规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优化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由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请县委全体会议、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四)坚持依法决策。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限、内容、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章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范围、标准、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经济政策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议,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茂县科技创新、农业农村、旅游业、服务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服务、应急体系等五年重点专项规划,以及五年规划框架体系外的其他重点发展规划,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三)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其他经济体制改革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涉及全县性的重大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其他经济运行风险处置方案措施,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公共资金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年度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审议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按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二)由部门直接办理事项
1.对县本级预算已明确使用单位不涉及再次分配的资金安排、因人员和标准变动产生的基本支出预算追加,以及预算追减事项,由财政部门办理。
2.对当年上级下达有明确的使用对象、标准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直接办理。
(三)需提请审定后办理事项
1.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单笔追加金额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组织召开资金审批专题会议审定;单笔追加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至600万元以下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单笔追加金额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2.需再分配的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其中: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的,由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函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在收函后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初审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30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6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3.对以前年度财政收回的上级下达有明确的使用对象、标准或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组织召开资金审批专题会议审定;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财政直接分配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300万元以下的由县长审批,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6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五)县本级新增政府债券的举借,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制定及中期调整,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决策:
1.与党的建设、纪律检查有关的项目: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1)中省资金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业主单位每季度向政府常务会议汇报项目推进情况。
(2)本级财政资金项目:总投资不满400万元的项目,由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总投资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项目开工前,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确需重新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开工后,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以下程序决策:
1.增加投资不满5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2.增加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的且累计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回报年限和风险分担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其中: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六)重大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审核批准,按以下程序决策:
1.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或县政府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
2.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经聘请相关行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工程的风险紧急程度进行评估后,满足抢险救灾工程条件的,且估算金额在600万元以下的,由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确定按相关程序办理;估算金额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办理;估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事项:
投资或者扶持金额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含产业资金扶持等优惠条款)的审查,以及社会投资主体变更和协议关键性内容变更的审查,具备投资项目产业分析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协议法务审核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要件后,按以下程序决策:
(一)需要统筹土地指标、市场资源引进的工业项目。协议投资不满1亿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需要县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本办法中重大预算追加、重大专项资金分配的标准和程序决策。
第十条 国有资源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县政府报州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报省政府审批。
(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县本级管理的重大能源资源、文化旅游资源、城市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以及国有森林、草场、滩涂、水域、湿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的拍卖处置方案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拍卖处置方案金额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其中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和转让,须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审批,未经州、县人民政府同意的不得进行探矿、采矿。且矿产资源勘查投资评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探矿权,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采矿权,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重大违反规划事项的处理处罚意见审查。县级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违规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五)涉及全县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措施,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其他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隐患处置方案措施,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专题会议审定。
(六)县级对中央、省级和州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或整改任务清单,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出售、置换、报废、报损、有偿转让方式处置国有资产,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资产出借、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含股权)、损失核销,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满300万元的;处置方案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上述处置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满600万元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处置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资产,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资金一次性购置资产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不满600万元的,购置方案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财政资金一次性购置资产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购置方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处置资产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四)县属国有企业(公司)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公司)控股权的重大资产交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五)县属国有企业(公司)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权转让、单宗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账面净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资产转让,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凡制定或修改有关国有资金资产资源、政府投资、招商引资、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政策或管理制度,应当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其中:涉及全县性的重大政策制度制定和修改,一般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经济事项,由县委、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要求
第十四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提出。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或者通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方式提出。
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交由承办单位研究论证;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的,应当按程序报经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再交承办单位研究论证。
承办单位应当依据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合理确定。重大经济事项需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重大经济事项的论证和审查。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深入论证和合法合规性初步审查,并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决策草案。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特定群体利益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按规定充分听取公众或者有关群体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涉企政策,应当广泛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经济事项,应当广泛征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员意见。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草案应当经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集体研究后,由承办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决策。无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经党政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由承办单位报县委、县政府决策。
县委、县政府集体决策前,应当按规定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重运用经济责任重点风险提示清单,有效防范决策的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十七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作出后,县政府应当健全跟踪督查机制,抓好决策落实和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掌握决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发现纠正决策偏差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县委。对决策内容确需作出调整的,应当重新提交原决策机构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审批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经济事项,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制度,细化明确决策的具体金额、规模、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条 县属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应当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将本地有关政权建设、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政府债务、民生保障、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等重大经济事项,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其他制度规定的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标准和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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