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县水务局关于《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茂府办规〔2026〕2号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11日
茂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农村饮水安全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通过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及其配套设施集中取水,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服务,日供水规模为1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人)及以上,以及日供水规模为1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人)以下的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供水工程。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保障供水安全”为宗旨,不断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及用水受益户的合法权益,由其所属的村镇供水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一)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惠民政策措施,加大对镇、村(社区)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镇、村(社区)供水工程,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各村“两委”应协助落实辖区内村组饮水工程的具体管护工作。
(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落实。
(四)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审批,核定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价格。
(五)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六)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和水质监测。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工程运行管理应当由当地政府主导、村集体组织参与,并鼓励用水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与监督,以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研究、推广和应用村镇供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并与县级相关部门合力加强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和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工程、污染水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二、管理体制
第九条 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
(一)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等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二)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
(三)国家投资的供水工程,应归国家所有;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单村及以下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群众集体所有;联户及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户所有。
第十条 以国家投资(包括县级投资)为主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具体由各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各受益村根据供水规模大小,以村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分水井以下配水管网、闸阀井、入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各用水户在冬季对入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以及人身安全问题的,其责任和后果由村组和农户自己承担。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维修管理。收取的水费、后期管护资金等,作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水务部门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所属镇,产权单位要及时确定供水单位或个人,制定管理办法,进行工程运行管理,负责工程资产保护、供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维护。
三、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村镇供水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一是积极创新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模式,引入社会化服务管理,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进行管理;二是各镇督促各村根据“谁受益、谁管理”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管护工作应当纳入村规民约,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可在各村的工作经费中列支,根据管护情况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要落实村镇饮水安全工程生产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要求,管护人员加强日常巡查,确保饮水安全。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通过选聘或本村群众推荐的形式聘用1-2名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该人员应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具备专业技能。水务部门、各镇督导各村“两委”加强供水单位绩效考核,确保工程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人员基本职责
供水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宣传水利基础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基本职责如下:
(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并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档案。
(二)保证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照确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四)发现饮用水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重大损坏等可能危及供水安全的情况时,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五)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单位为公益性服务单位,按有关规定在办证、税费、电价等方面予以支持。村镇供水工程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农业排灌用电等国家规定的优惠用电价格执行。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网的维护以用户入户管道为界,入户管道以内由用户负责,入户管道以外部分由供水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安排人员负责施工安装,用户应向供水单位交纳相应的工程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条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农村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在工程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供水工程的管护到位及长期正常运行,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户均应按时交纳水费。供水单位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用水户应当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后30日内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的约定暂停供水。
第二十二条 村镇集中供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实行有偿供水。村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公益性原则,政府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由县级物价部门核定,经发改部门批准后执行。供水价格合理确定。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利用其他方式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单村集中及以下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在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工程保护范围内,按要求设置和维护警示标志。各镇应当遵循《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各村应当通过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的保护。建立水源保护巡查制度,当饮用水水源被污染,可能危及饮水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县生态环境、水务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权限和程序,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水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村(供水单位)在乡(镇)监督下,原则上每季度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量、浊度等指标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遇水环境变化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观测次数,以确保供水安全。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质的监督和监测。
第二十八条 水务、卫健等部门要对区域内的村镇供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水务与疾控部门联合选点、联合抽检,合格点登记在册,对抽检不合格点位,及时下达整改提示,属地镇、供水单位限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水务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报疾控重新抽检,以最终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责任人承担治理污染、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任,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工程管理与维修养护机制
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应在保护控制范围内设立明显标志,保护控制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供水单位(人)应建立巡查制度,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供水规模在1000m3以上的应每天记录);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三十一条 村镇供水工程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护经费由工程所有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六、工程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及水源地的保护。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净水构筑物、调节构筑物、泵站(加压站)、电控室等围墙(或边墙)外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在供水主管线两侧3米范围内严禁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爆破、打桩、顶进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其设施安全、水量水质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主管线上修建建筑物、连接取水设施。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改道的,建设单位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方可实施,所需全部费用由需要迁移或改道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工程所有者为管理责任主体,各镇强化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水工程损毁或废弃的,由管理责任主体筹资进行修复,对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严重损毁、供水安全受到重大影响的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七、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毁坏供水设施及私自接水、窃水或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出现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八、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各镇按照本办法及实际情况细化制定辖区内各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细则(落实管理人员、管护资金筹措、管理制度、绩效考核、有偿供水办法等要纳入其中)。制定各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细则后,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水务部门备案,严格按运行管理细则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若与上位法冲突,以上位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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